原標題:我省調整2023年度工傷保險待遇
省人社廳、省財政廳7月31日下發通知,明確從今年1月1日起調整2023年度工傷保險定期待遇。
調整對象為2022年12月31日前,企業、機關事業單位、社會團體、民辦非企業單位、基金會、律師事務所、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中已享受傷殘津貼、生活護理費待遇的工傷職工,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員供養親屬,以及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,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,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傷殘津貼差額的人員。
調整標準包括傷殘津貼、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。其中傷殘等級為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的調整,在原享受傷殘津貼標準基礎上根據傷殘等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:一級176元,二級164元,三級162元,四級161元。傷殘等級為五級至六級并已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,由用人單位按工傷職工調整前月傷殘津貼的3.8%增加傷殘津貼,調整標準不高于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月調整額。
生活完全、大部分、部分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護理費在原護理費基礎上,每人每月增長2.33%。調增后生活完全、大部分、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于3920元/月、3136元/月、2352元/月的,調整至此標準。
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撫恤金在原標準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。
通知規定,工傷待遇已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,此次調整所增加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列支;尚未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,由原渠道列支。一至四級已退休并由工傷保險基金補差的工傷人員,2023年基本養老金增加額低于同級別傷殘津貼增加額的,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。五級至六級工傷職工調整后的傷殘津貼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,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。(黃紅芳)